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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反映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四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时间:2020-08-30 09:39:1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市院研究室综合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类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危害金融安全。2018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23件39人,涉案金额高达14541多万元,涉及被害人多达754人。市检察院近期深入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建议。

一、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诱惑性大。犯罪嫌疑人均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而且在投资前期都会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坚定被害人的投资信心,对受害人产生极大的诱惑性,从而上当受骗。如陈某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某丰自2011年以来向被害人许诺年约定收益利率为17%-32%,并且至2013年都足额及时返利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待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后卷款潜逃。

(二)犯罪主体以合法形式为掩护,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均以公司、“合会”等形式运作,有一些还有完整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租有办公场所,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为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魏某芝、吴某丽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均受聘于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以销售公司理财产品及债权转让项目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该公司实质上并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及从事金融业务许可。

(三)受害人数众多,呈现出年轻化、内部化趋势。此类案件受害人数多,相较于前几年受害人大多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近几年的受害人很多为非法集资涉案公司的内部销售人员,且大多为80后。如曾某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古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是公司内部的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被犯罪嫌疑人以参观项目、组织年会晚宴、负责人自己大额投资本公司项目等形式诱导进行投资。

(四)持续时间长,群众损失惨重。此类案件的投资款大多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者去向不明,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如林某芝集资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林某芝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连续实施诈骗行为,以“借本金还利息”“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不断扩大诈骗范围。又如陈某、吴某标等4人集资诈骗罪案,犯罪嫌疑人自2015年开始虚构理财产品进行集资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600余万元。

二、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我市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犯罪,同时,对于积极退赃、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被告人,建议在量刑上从轻考虑,充分调动被告人退赃的积极性;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要强化赃款追缴,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严格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追缴,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在政府主导下成立资产处置小组,法院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处置涉案资产;对涉案资金正在投入正常经营的实体项目时,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委托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监管经营,防止损失扩大。三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受害群众的安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由地方党委政府设立专门工作组,全面综合相关信息,统一答复口径;教育群众提高辨别能力,司法机关要主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微信等媒体介质,以及在公众场所张贴、悬挂、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制造舆论宣传声势,覆盖城乡,从源头上治理非法集资滋生的环境和土壤。四是要强化社会监管,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加强风险排查和预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公安、新闻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监控预警中心,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本地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统一监管;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建立非法集资类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强化政府对民间投资的正面引导,拓展合法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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