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去年4月份,金平区检察院出台了《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暂行规定》,在全市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大胆实践和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制度,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的步伐,增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实效,一批公诉案件审判量刑更加公开公正,更加有效的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改造自新,司法公信度大幅上升,显示司法改革带来更好的法制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领导强化学习,建章立制规范履职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院领导、公诉科长与部分业务骨干组成的推行量刑建议工作专责小组,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学好“两高”下发的量刑及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和“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化司法改革的思想认识,着重把握好量刑建议的基本原则、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建议的尺度,构筑量刑建议制度框架,探讨检法两家如何共同维护司法权威等程序及实务问题。二是加强量刑工作指导。公诉部门与刑事审判部门增强交流,专题研讨工作对接要务,解决开庭审判中出现检举、立功或事实、证据、罪责等发生变化,导致量刑意见已不适用,而需要变更量刑建议的审理程序,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判决书如何运用措辞等问题。三是制订量刑建议规程。为确保量刑建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金平区院检委会于去年4月通过《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暂行规定》,共分7条38项。主要内容包括:量刑建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行程序、建议内容、建议种类、量刑情节的一般适用、量刑建议的监督以及量刑建议书格式。参照法院系统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规定各种基准刑调节比例,规定使用普通程序案件求刑意见一般在2年幅度内,简易程序案件在1年幅度内,或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意见,在法定幅度内压缩裁量空间。
二、克服困难大胆实践,稳妥推进量刑建议
为适应量刑建议改革,当务之急是提高公诉人对案件量刑建议的水平,力求量刑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确保量刑建议案件经法院判决的采纳率,实现量刑建议的直接目的。一是强化组织全员学习“两高”量刑指导意见和本院的暂行规定。金平区院参照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着重掌握15种常见罪名量刑规范,逐步扩大到一般刑事案件和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强化在办案中运用好刑法和刑事政策、司法解释,熟悉掌握各种常见罪名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综合把握案件的犯罪事实以及从轻从重量刑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基准刑以及调节比例。三是克服公诉人员不足的现实矛盾,先安排部分主诉检察官承办量刑建议案件,逐步铺开至全体公诉人员,在对15种常见罪名案件试行量刑建议后,推行至部分职务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四是增强公诉人在法庭上对案件适用罪名、量刑情节的证明责任,提升论证说理水平,让被告人明白犯何罪,应受何种刑罚、刑期制裁,体现量刑建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五是在庭审中增设量刑辩论程序,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倾听辩方对量刑意见的抗辩,公开接受公众实时监督定罪量刑意见,有利于合议庭法官掌握全部案情,依法行使刑罚裁量权,对案件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
三、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加强量刑工作监督
金平区院在试行量刑建议工作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的提出实行三级审核责任制,由公诉人拟案提交科长审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签;可以先听取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听取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意见,并在量刑建议书中加以说明;在庭审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量刑建议的法定或酌定情节,证据发生变化影响案件事实、性质认定或检举立功等情况,公诉人应请求合议庭休庭,提请科长及院领导讨论决定,需要补充调取证据的,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修正量刑建议后提请法院继续开庭;在案件宣判后,公诉人应在时效内审查判决书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填写《刑事裁判审查表》或报告审判监督情况。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存在罪刑明显不相适应的案件,应向法院提出检查意见或提请抗诉。
四、推进量刑建议制度化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目前试行量刑建议的案件只占刑法所规定罪名一小部分,实行所有公诉案件必须提出量刑建议是司法制度发展的目标。公诉任务繁重,外部监督要求透底,而现实公诉人只占全院的十分之一显然不够。配置较为充足稳定、有经验积累的高素质人才,增强公诉队伍不容置疑。
2.量刑指导意见亟需标准化。现行刑法体系规定的罪名对应刑罚体系跨越幅度大,赋予法官对刑罚裁量尺度伸缩性大,具体量刑参照以往的判例多,高检院、省院只对量刑建议工作提出原则意见,均缺乏严格的量刑标准规制。在试行量刑建议制度中,公诉部门因顾虑量刑建议法院不予采纳,影响检察权威,存在量刑建议相对幅度较大,不够具体确定的情况,仍然不足提升对审判的刚性监督。因此,应当由“两高”统一量刑情节的基准刑,规定与各种罪行对应的刑法种类和刑期计算方法、调节比例,以便有章可循推进量刑工作。
3.审判机关侧重公诉案件指控事实及罪名的判定,而对具体适用刑罚缺乏综合性、针对性的考量阐述,量刑过程缺乏说理,不够透彻,每一份刑事判决书对社会的公开宣告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法制效应,被告人、诉讼当事人对“为何判该刑”不够明了,以致怀疑判决是否公正而上诉、信访。为此必须加重判决中定罪量刑说法说理的叙述篇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