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典型案例

郭某武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时间:2019-08-13 09:16:1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郭某武向同案人郭某生(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汕头市西堤市场的A水产店购进7.5kg象拔蚌后,在明知其购进的上述水产品含“氯霉素”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金祥北路中段的B水产店进行销售。当天,汕头市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B水产店检查,并对该店销售的象拔蚌、虾、苏斑鱼等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样的象拔蚌样品中检测出“氯霉素”,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要求。经查,“氯霉素”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年3月24日,被告人郭某武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诉讼经过

  2018年8月6日,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将该案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走访了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调查潮南区水产市场食品安全现状。2019年3月26日,潮南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5月8日,潮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指导意义

  本案是潮南区第一例被判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涉及水产品的案件。该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食品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郭某武归案后多次供述知道其销售的象拔蚌添加了氯霉素,知道的来源是听市场的人说的。同案人郭某生也供述其知道这批象拔蚌添加了氯霉素是因为听市场的人说的,郭某武也是经营水产店的,不可能不知道,这是行业潜规则。对于食品来源,被告人郭某武、同案人郭某生均供述这些象拔蚌都是从广西北海运过来的,长途运输过程中,为了保证象拔蚌的生命力和活力,都会添加氯霉素。在食品来源上,被告人郭庆武与同案人郭秋生的供述是相互印证的。故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通过被告人的身份、从事食品行业的时间、规模、行业常识、食品来源等多方面综合认定。该案的办理,为潮南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案例参考。潮南区检察院成功办理该案件,有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了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