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龙湖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多措并举,积极探索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办结诉前程序案件7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切实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和推进依法行政。
一、突出公益诉讼重点,有的放矢。该院在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加大力度重点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促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环境问题。如该院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市环保局龙湖区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基本农田被占,用于收集、储存废旧电子,当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遂立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目前,相关行政机关已对上述堆放的废旧电子全部清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加强一体化办案机制,密切协作。该院一方面加强与市院联动,坚持纵向一体,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加强横向协作,打破部门界限,加强民行部门与控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民行部门已办理的7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有3件案件线索来自其他业务部门移送。
三、发挥诉前程序监督作用,督促整改。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的监督作用,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后盾,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建立“十日一报”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每10日报送整改推进工作情况,增强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紧迫感。如该院在办理龙湖区新溪镇政府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中,分管领导定期带队实地察看整改情况,加强督促整改,促使新溪镇政府拆除违章养猪场面积达5万多平方米,有效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强化后续跟进监督,防止反弹。开展公益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是通过查办公益诉讼案件,使被损害的公共利益得以修复,可能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该院在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采用重点打击、修复补偿、源头治理并重的工作方式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在案件办理全过程不间断跟进监督,通过拓宽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监督,防止公共利益再次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