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下午,汕头市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对我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小H(化名)宣布不起诉,这也是我市首例非本地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宣告教育仪式由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承办检察官主持,被不起诉人小H、其父亲大H、观护基地的帮教人员、侦查机关办案民警、执行取保候审派出所的警官等人参加了仪式。
2017年1月,考察对象小H在老乡的介绍下与李某(已判决)互加微信联系,对方让小H到潮汕带“货”,并给予一定报酬和负责其交通食宿费用。1月13日晚11时许,小H按约定到汕头与李某见面并入住某酒店,约好第二天上午等李某通知去取“货”乘车。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到该酒店对小H进行盘问时,小H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小H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处次要地位,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属犯罪预备,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且认罪悔过。市检察院从贯彻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少捕慎诉少监禁”方针出发考虑,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6个月。
在考察期里,市检察院联合澄海区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所在辖区派出所对小H开展帮教,同时委托心理机构对小H进行了心理测评。通过全面考察,小H在思想、行动和实际表现上有良好转变,6个月以来在观护基地能够逐渐沉下心来,虚心请教、好好学习技能,并认真遵守考察规定。市检察院对小H阶段来的表现进行了综合评判,认为其符合不起诉条件。
在宣告教育仪式上,承办检察官分析了小H为何会误入歧途:小H自小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监管偏宽,也有不刻苦、偏懒惰且规矩意识不强等情况,此次因贪图挣快钱而受诱惑准备帮忙“带货”,幸好尚未接触“货物”就在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承办检察官希望他能够珍惜司法机关给他的机会,加强对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承担起个人、家庭、社会的责任。小H的父亲也深深地表达了对办案机关的感谢,表示下来会更多关注孩子,及时引导教育,督促孩子遵纪守法。
“被不起诉人小H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决定对小H不起诉。”仪式现场,承办检察官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宣布对小H解除取保候审,对其犯罪记录封存,并深切教导小H要坚决与“错误”告别,重整行装再出发,扎扎实实走好人生路。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我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会,还对我做出不起诉决定,我深深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一定吸取教训真诚悔改,好好学习法律知识,靠自己劳动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在宣布不起诉决定以及对其进行教育后,小H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观护基地企业还有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及所有帮助关心他的人表示感谢,同时,对在座的每个人都深深鞠了躬。
据了解,该案不仅是市检察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后作不起诉的案件、全市首例非本地籍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还是首个放在观护基地帮教考察的案件。该案由观护基地所在派出所作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具体执行机关也是一次新的尝试。近年来,市检察院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完善“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程序和制度,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承办检察官也表示,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努力创新实践,延伸检察职能,探索更多工作模式,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为青少年撑起一片“法治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