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恪守人民监督员职业道德,遵守人民监督员行为规范,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7月15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宣誓颁证仪式暨初任培训班在汕头市司法局隆重举行,60名新任人民监督员面向国旗庄严宣誓,正式上岗履职。
汕头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翁仲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杨宏强出席活动并为当选的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同时就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好职责提出了要求和期望。汕头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詹毅主持宣誓颁证仪式并监誓,广东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法建、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郑斐分别为人民监督员授课。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改革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自4月20日启动,经过公告、报名、初审、考察、评议、公示、公布等选任环节和程序,汕头市司法局选任了60名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实、法律素养好、责任意识强,又热心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士担任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这些人民监督员中,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有一定比例,年龄跨度从23岁到65岁,各年龄阶层人数分布比较合理;学历在本科以上的占比高达72%,其中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11名;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仅占比30%,远低于不超过50%的改革要求;执业律师占比13%。他们涵盖了机关干部、企业人士、院校学者、专业人士、普通职工、基层群众等,来自社会各界和各行各业,充分体现了群众性、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活动中,新一届人民监督员代表、汕头市委党校法政学科教研室主任刘正祥围绕“忠诚、依法、独立、公正”这一主线作了发言。他表示,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是庄严而神圣、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从宣誓之日起,将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所有参与司法工作人员一起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人民的公平正义作贡献,并将誓词牢记心中。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监督,而不是干预,更无权插手,要严格按照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人民监督员一系列工作规定,在法律的轨道上履行好职责。每一位人民监督员不为权、不为利、不为任何干扰,只服从于法律、只尊重于事实,相信新一届60位人民监督员会为汕头法治建设、为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尽职尽责,贡献才智。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杨宏强副检察长在讲话中强调,此次人民监督员宣誓颁证仪式暨初任培训班,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强化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一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包容的精神,更加积极、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新一届人民监督员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职,敢于监督,正确监督,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二要明确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重要作用。此次改革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各位人民监督员要积极开展监督,特别在监督评议案件过程中,要敢于监督,坚持自己的判断,大胆提出监督意见。同时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及时指出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广泛传播法治正能量,共同推进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三要完善工作措施,全力支持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诚恳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要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要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优化人民监督员履职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交流协作,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实效。
汕头市司法局翁仲明局长在总结讲话中就如何履行好人民监督员职责提出了三点意见:一要珍惜称号,不辱使命。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均通过层层选拔,精挑细选,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特别是在参与案件监督评议的过程中,要心怀公平、正义的信仰与理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积极公正客观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依法独立行使评议权。二要重视培训,加强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要认真学习,尽快掌握履行监督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三要依法履职,严守纪律。人民监督员在参与案件监督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依法履职,不得有妨碍案件公正处理、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适当影响,接受案件监督涉及的当事人、亲友及利害关系人宴请、馈赠,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