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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院出台工作意见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17-05-23 08:18:1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汕头市检察院制定出台《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22条措施,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把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强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意见》强调,当前汕头正在全力开展环境保护暨练江整治攻坚工作,这是一项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决策,其中大量的工作任务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司法担当意识,以法律监督为主线,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生态保护为重点,以维护稳定为底线,把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汕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常态性工作,贯穿检察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努力在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展现检察新作为。
  二、强化打击监督,切实发挥司法办案在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等多发性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切实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地、矿产、林木、珍稀动植物等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把证据审查关、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二是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继续深入开展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重点查办贪污、挪用生态环境工程款、生态补偿资金等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借生态环境建设之机索贿受贿以及在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执法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三是加强诉讼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常态化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特别是对汕头市环保警察队伍组建后,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开展专项监督,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立案、依法侦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提出抗诉。综合利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监督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探索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四是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继续探索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深入摸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集中办理一批诉前程序案件。与管辖法院协商沟通,明确公益诉讼各个环节的衔接和要求,争取胜诉和执行到位,切实将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被破坏,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三、强化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在侦监、公诉、民行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化办案组,实行专人快速办理,形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检察调查、支持起诉、犯罪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加强与市编办的沟通协调,争取在市检察院率先挂牌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专门内设机构,着力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案件线索摸查和管理机制。克服“等靠要”思想,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线索摸查发现力度,注重从在办案件、外部联动、社情民意和举报宣传中深挖线索。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线索的管理,检察机关内部各主要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对收集到的相关案件线索进行梳理、统计、研判、分流,并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查办结果。三是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最新发布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及环保、水务、国土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个案会商、双向案件咨询、联合调查、联合督办、联合培训等工作机制,增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规范“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录入工作,逐步实现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四是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过程中,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补植复绿、恢复原状、主动消除污染后果等相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五是健全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重大复杂、热点敏感案件以及因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等引发的涉众型案件、群体性事件,进行办案风险评估,预测和防范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司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六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机制。倡导成立环境资源保护公益协会,着力培育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时,积极推动与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密切相关的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制度、公益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等的建立与完善。
  四、强化职能延伸,不断拓展检察机关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途径。一是加强犯罪预防促进源头治理。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类案预防,协助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健全管理制度,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探索实行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人大提供立法建议。与环保、水务、国土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和重点工程项目专项预防。结合检察官“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犯罪预防宣教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二是大力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建立派驻基层检察室生态环境巡检模式,集中发现、受理基层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线索,着力做好协助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聘请生态检察联络员,及时了解基层群众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需求和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三是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对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和严重污染环境、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等问题的调查和治理,严肃查办相关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及背后的职务犯罪。联合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水体保护、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活动。积极参与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建立健全与基层综治部门、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门资源共享、协作联动机制,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领域涉法涉诉问题。
  五、强化组织领导,不断提升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水平。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检察工作。从现在起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加强环境保护暨练江综合整治专项检察工作,成立专项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到部署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把专项检察工作列入各单位各部门业务考评和年度考核评价范围,建立基层院生态环境领域案件逐月报备制度,通过实地调研、个案协调指挥、一体化办案、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办案指导。二是加强内外协调联动。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办案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侦、捕、诉、监、防相衔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检察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配合。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及环保、水务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联动,统一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案件的执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建立完善法规政策共享、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业务探讨、法律咨询、案件移送和协查等机制。三是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采用专题调研、集中授课、交流经验做法、案例研讨、座谈讨论等方式,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水平。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和检察人才库,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人才保障。四是加强工作宣传和舆情引导。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服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加强对办理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引发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面引导疏解舆情,推动全社会形成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司法环境及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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