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对遭受犯罪侵害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有助于解决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人权司法保障和司法人文关怀。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检察机关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司法救助机制,与各相关部门保持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切实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今年以来,全市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共105000元。近期,市检察院控申科联合未检科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被害人谢某开展司法救助,为其后续治疗争取到司法救助资金8万元,缓解了这个家庭的燃眉之急。
2016年6月9日凌晨,年仅22周岁的被害人谢某在澄海区莱美路与凤新二路交界处无故遭受陈某、王某芳等8名犯罪嫌疑人的殴打,导致其特重型颅脑损伤,成为一名“植物人”。案件原由澄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因最终伤残鉴定意见为重伤一级、伤残一级,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报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3日,市检察院未检科受理犯罪嫌疑人陈某等5人、王某芳等3人的故意伤害案件后,考虑到审查起诉期限较短且嫌疑人众多、案情复杂,迅速投入本案的审查工作,经提审及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等工作,了解到被害人及家庭的情况:被害人谢某受伤后辗转汕头、广州、湖南等地治疗,花费近80万元,至2017年1月出院仍处于持续植物状态,现因缺乏治疗费用,不得不回到湖南老家采取中药治疗,并由家人护理。其父亲于2015年因事故右腿截肢残疾,其家庭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仅靠母亲一人照料生活,家庭生活来源仅靠其姐打工挣得,而8名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均无赔偿能力,即使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赔偿的机会也是微乎其微。未检科承办人经认真细致审查,认为本案被害人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一边完成审查工作,一边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指导其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检察院控申科得知该情况后,主动介入,与未检科共同研究案情后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该科指定承办人,一方面引导被害人谢某的母亲递交相关材料,另一方面派员到公安侦查机关补充材料,为案件顺利办结打下基础。考虑到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以及被害人后续仍需较多治疗费用等实际情况,经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该案适度增加了救助金金额,给予被害人谢某8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最大限度地帮助申请人解决急迫的生活困难。
“感谢政府!感谢检察院!感谢你们有心人一路给予的帮助!在申请司法救助过程中,办案人员一直为我们争取,也总是耐心地开导我们,实在是太感谢你们了……”拿到救助金时,被害人谢某的母亲攥紧装有救助金的信封,含泪连声道谢。谢某一家还向市检察院赠送写有“扶危济贫,正气浩然”的锦旗。他们表示,这一份沉甸甸的司法救助,无疑为他们一家带来了希望的曙光,他们一定会克服困难,坚强乐观面对生活,心怀感恩,回报社会。
救助金发放后,市检察院控申科还将商请申请人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检察院联系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将申请人一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救助的职能功效,彰显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