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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时间:2017-03-31 16:55:2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2016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部署要求和省院郑红检察长批示精神,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全市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立案275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66人,采纳率100%。其中,2016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采纳数占执行逮捕数的比例达6.88%,今年第一季度占比7.24%,同时有1宗案件获评“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2宗案件获评“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执法保障。一是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汕头市院党组高度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定期听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汇报,并通过全市检察工作会议、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推进,要求全市执检部门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核心业务之一,采取硬措施全力攻坚,实现从“办事为主”向“办案为主”的转变。两级院执检部门牢固树立担当意识、办案意识,认真研究制定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确立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切实将上级部署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二是配优配强办案力量。在改革中高度重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办案力量配备,去年以来,汕头市院选任了5名同志为监所检察科、驻看守所检察室员额内检察官,并增配了3名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干警和3名聘用制书记员。目前,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有员额内检察官12名,有效解决了以往执检部门人员配备不足、年龄结构老化、业务能力弱化的问题,为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了人力保障。三是加强对基层分类指导。市院执检部门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各基层院、各驻所检察室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共同研究推进措施。认真抓好案管系统录入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运用案管系统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给予指导解决,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效能够在案管系统中真实反映。建立办案通报制度,定期对全市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找差距、查不足、析原因、提要求,促进全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均衡发展。今年第一季度,全市七个基层院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3人,其中金平区院、澄海区院各办理12人,分别占辖区执行逮捕人数的22.2%、14.5%。
  二、强化协调联动,拓宽案源渠道。一是落实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组织专人编写“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载明“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届满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驻所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驻所检察室向新入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放,并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教育予以告知,使其及时知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二是深化宣传拓宽申请渠道。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充分发挥驻所宣传栏、约见检察官信箱、检察院“两微一端”平台等作用,同时经常性联合看守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了解申请理由和相关程序,畅通依申请进行审查的渠道。三是建立案情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侦监、公诉、案管等部门的职能优势,补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信息短板,及时掌握是否存在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争取办案部门特别是公诉部门在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时,及时告知执检部门介入审查。建立与看守所的工作协作机制,要求各看守所对患有严重疾病和怀孕等情形的在押人员,及时报送驻所检察室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四是建立重点案件审查台帐。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全面清查,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正在怀孕或哺乳的妇女、残疾人和患严重疾病人员等特殊人群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案件,以及交通肇事、轻伤害等可能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等作为重点,对其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罪案件,建立重点人员和重点环节审查台帐,并与侦监、公诉、未检部门核实案情和证据,一旦发现具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立即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如龙湖区院执检部门在履职中发现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朱某可能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线索,及时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在查明朱某系主观恶意较小的初犯,已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该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收集固定的情况后,立即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得到办案部门采纳。
  三、强化案件审查,提高办案质量。一是严把立案关。采用过滤筛选法评估羁押必要性,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证据变化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大小等诸多因素,综合评估其羁押必要性的有无和大小,确保审查立案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二是严格审查程序。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的同时,坚持对每一宗案件均做到“四听取”: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听取批准逮捕的侦监部门意见;听取看守所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表现情况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人身危险性及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影响诉讼进行,继而确定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及是否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加强沟通消除争议分歧。与侦查部门、审判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事前有沟通,事后有跟踪,凡是有争议分歧的案件,共同研究分析、交流意见,消除办案单位的误解和顾虑,争取理解和支持。如市院办理的陈某发等4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针对办案单位提出“犯罪嫌疑人为非汕头籍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可能对案件诉讼进程带来不利影响”的顾虑,执检部门及时做好沟通协调,从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出发,指出户籍因素应“无差别对待,适当化考量”,重点是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变更后的跟踪监督机制,该观点获得办案单位的认可和采纳。随后,执检部门对该案的后续办理予以跟踪,在发现涉案4人已随案移送审查起诉时,积极协调公诉部门及侦查部门,促使侦查部门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依法对涉案4人变更强制措施,达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目的。
  四、强化后续监管,优化办案效果。一是建立出所谈话制度。各驻所检察室派驻检察人员对经建议后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人员,在其出所前进行一场谈话教育,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敦促其珍惜机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宽处理。二是建立取保候审执行监督制度。采取个案协调、类案会商等方式,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监管配套机制,确保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得了、管得住,切实把控诉讼风险、强化后续监督力度,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三是建立回访考察帮教制度。参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考察帮教的做法,落实专人根据不同情况,深入开展回访活动,跟踪了解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疾病治疗、就学安置、案件进展等情况,延伸工作手臂,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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