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2016年度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和优秀案件,经逐级审查和筛选,我市检察机关报送的3宗案件从全国各地454宗优秀候选案件中脱颖而出,全部获得殊荣。其中,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发等4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获评“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澄海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濠江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获评“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和创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模式,依法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2016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案231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29人,办案机关采纳建议229人,占全市执行逮捕人数6.88%。我市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人数占执行逮捕人数的比例高居全省第二,为扭转全省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工作的被动局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最高检刑事执行厅和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均予以批示肯定。今年1月,省检察院还专门给市检察院发函,对我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给予通报表彰。
链接: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同时,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