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的粤东首宗公益诉讼案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开展酸洗作业的郭松全等4人连带赔偿环境损害损失532.9642万元,并付还公益诉讼人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2014年9月17日,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凤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以酸洗、烧熔的方式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严重污染了环境。郑勇受雇于郭松全、黄基雄参与酸洗作业。而姚佑财明知黄基雄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基雄。2015年10月10日,郭松全、黄基雄、郑勇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九个月不等刑期;陈晓东在逃未获刑;姚佑财已向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郭松全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酸洗作业区域的环境污染,共造成环境损害损失532.9642万元,公益诉讼人为调查核实本起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支付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酸洗作业排放的废水、废渣已严重污染周围生态环境,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姚佑财明知被告黄基雄等人租赁土地用于开设酸洗工场,进行酸洗作业并违法排放废水、废渣,却不予制止并收回土地,客观上存在帮助黄基雄等人进行环境损害的行为,主观上也存在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其应与上述直接侵权人共同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