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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

时间:2015-10-22 17:04:16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化制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逮捕后判轻刑(包括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缓刑)578人,占全市批捕总人数19.1%,同比下降了3.1%。
    一、加强理念更新,严格规范司法。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在审查案件中更加凸显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属性和独立价值,清醒认识、正确对待逮捕的功能作用,严格依法把关,理性平和规范文明司法,改变以往“构罪即捕”、“一捕了之”的旧理念。
    二、加强案件审查,严把案件批捕关。一是加强对案件量刑情节的审查。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进行评估,确定量刑幅度,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不批捕。二是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严格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排除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尽量减少因证据变化导致捕后判轻刑的情况发生。三是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具有自首、立功、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批捕。从认罪态度、有无真诚悔罪表现、能否积极消除因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等来考量,对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一般不批捕。
    三、加强捕后跟踪,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按照《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试行)》规定,针对轻伤害、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轻刑案件,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未和解成功案件记录在案,跟踪落实和解情况,及时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适时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今年以来,我市两级侦监部门对122名犯罪嫌疑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对89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率为77.42%。
    四、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在办理疑难、新型犯罪案件时,认真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共同分析案件发展走向,把好捕与不捕的事实、法律和证据关。同时与公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掌握捕后判轻刑案件数据,通过分析、总结症结所在,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加强与辖区法院的联系,及时掌握法院量刑标准和审判动态信息,健全内外沟通协调机制,有效降低捕后轻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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