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积极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创新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模式,严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2013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案件9329件12896人,监督公安机关改变罪名58件、撤销案件10件,不予批准逮捕1236件1952人。
一、推行“讯问+听取”模式,拓宽排查路径。一是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提出有刑讯逼供等情形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等相关线索,及时进行查证,严格遏止违法取证行为。二是注重听取律师意见。建立排除非法证据控辩交流机制,要求承办人主动就证据合法性问题与律师进行意见沟通,结合证据审查情况,对反映有非法取证行为的予以核实排查,2013年以来共听取律师意见162件次,其中涉及证据合法性问题的意见109件次。三是注重听取证人、被害人意见。及时向证人、被害人询问侦查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着重审查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询问是否在适格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调取+核查”模式,强化审查手段。一是适时调取看守所资料。针对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出现翻供、指控曾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以入所时间作为关键节点,着重调取入所体检表、入所谈话记录,询问管教干警、同监人员,勘查讯问场所,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情形是否存在。二是核查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对涉毒案件、时供时翻的案件、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缘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核查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查看讯问的内容、时间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取证行为。三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审批制度。办案人员如发现非法证据,填写《非法证据线索审查报告》,说明非法证据线索来源、采取的审查措施和已查明的问题等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部门集体讨论后,由分管检察长批准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
三、运用“引导+见证”模式,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对侦查机关进行取证引导。对公安机关承办的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严格把关,全面掌握案情,引导侦查取证,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二是对瑕疵证据进行补强引导。建立捕诉工作衔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提捕案件中发现违法取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对瑕疵证据予以补强和说明,防止形成非法证据。三是建立会面求证机制。对鉴定结论或鉴定过程有疑问的,与鉴定人会面,了解鉴定过程,听取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解释和说明,确保鉴定意见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