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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制定出台自侦案件预审查制度切实提升反贪、反渎办案质量

时间:2014-12-24 11:39:1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进一步提高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近日,市检察院制定实施《汕头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预审查制度的若干规定》,对预审进入的时间、方式和主要任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提升了自侦案件查办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一、设立预审组织,同步审查案件。专门选派从事侦监、公诉工作多年,有丰富案件审查经验的人员组成预审组,具体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准备立案案件、移送审查决定逮捕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证据审查把关。预审组成员不参与案件侦查、调查,独立于侦查工作之外,依据侦查环节的不同,按照立案、批捕和起诉标准,同步进行证据审查,确保证据收集的全面、准确。
    二、确定重点内容,规范预审程序。将“六个是否”作为自侦案件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有遗漏罪行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引导自侦部门不断充实完善证据,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下。同时,严格案件预审查程序,要求自侦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不同,至少在案件侦结前10日或15日通知预审组进行审查,以保障预审组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案件预审。
    三、区分办案阶段,明确预审标准。在案件初查阶段,即邀请预审人员提前审阅案件材料,熟悉了解案情,积极协助和引导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实质内容、表现形式、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提高初查案件的成案率和立案的准确率。同时强化侦查环节预审查,对需要报请审查决定逮捕、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预审人员按照逮捕、起诉在证据的证明内容和取证程序两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标准,围绕完善证据体系,同步进行证据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确保证据收集固定的及时、全面、有效。
    四、形成书面意见,强化督促检查。案件审查完毕,预审组根据审查情况制作有针对性、指导性的《预审意见书》,自侦部门以预审意见为引导,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并根据案件进展随时补充、补强证据材料,完善证据体系,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对于证据灭失或无法补侦等确实难以收集补充的证据材料,自侦部门须以情况说明附卷。案件侦查终结前,市检察院落实专人对《预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把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有效保证了案件侦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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