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潮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曾某坤非法捕捞、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潮阳区法院的主持下召开庭前调解会议,被告曾某坤被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海马是一种小型海洋动物,处在海洋系统食物链的中间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近海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被称为“海洋健康预警器”,它的缺失将会使对应的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影响。
本案中,被告曾某坤于2023年5月20日至6月23日禁渔期期间,招募李某龙等5名船员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非法捕获渔获物3442千克,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海马2272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340800元)。6月23日,涉案渔船航行捕鱼作业被查获。
经相关行业协会鉴定,涉案渔船拖网时所使用的拖网为“单船(底层)有袖(有翼)单囊拖网”,实测网目尺寸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该渔具在《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中被列为“过渡渔具”。“他们的非法捕捞作业,直接减少了渔业生物物种群丰度,影响渔业资源补充功能,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底底栖生境,污染水环境,影响生物生长繁殖,损害海洋生态。”办案检察官介绍,曾某坤等人在明知国家禁渔期相关规定情况下,在禁渔期期间采用禁用的拖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直接损害约41万余元。经专业部门评估,该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总额不低于1158720元;评估费8000元。
在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潮阳区检察院还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某坤应当承担本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并进行赔礼道歉。
在办理案件期间,潮阳区检察院力求最佳办案效果,努力提升办案质效:一、委托专业机构对本案造成的生态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补偿修复的建议意见;二、要求侦查部门将涉案渔船扣押并随案移送,并通过补充侦查查明该渔船的所有权人,造价等情况,确保一旦起诉有可供执行标的;三、结合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督促积极主动赔偿;四、加强与当事人亲属和代理律师沟通,动员他们积极配合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我只是想把海马拿回去泡酒和送朋友,不知道要赔这么多钱,以后一定吸取教训,绝对不再以身试法!”庭前会议后,被告曾某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和亲属当场承诺履行潮阳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并于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向指定账户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166720元人民币。2024年1月6日,曾某坤在正义网刊登实名公开致歉信向公众赔礼道歉。2024年2月6日,潮阳区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以民事调解的形式确认附民诉请。
本案的办理,充分结合了刑事案件的强制性和民事案件调查核实的能动性,既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又兼顾生态环境修复需求,以生动的检察履职体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