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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01 15:55:1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比初犯、偶犯更具社会危险性,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更具破坏性。2021年全年,汕头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274件288人,前罪与后罪均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近期,汕头市检察机关深入剖析该类案件特点和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现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再犯罪案件基本特征

一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占比例最多。如市检察院办理的相关案件中,所有案件均存在前罪、后罪至少一者为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情况,金平区检察院前罪为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案件占比达31%。

二是前后罪名相同情况多次出现。如市检察院所办理的邱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方某森等2人抢劫案、林某琴贩卖毒品案三个案件中,涉案人员所犯前后罪名一致,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科盗窃案、郭某平盗窃案、方某保盗窃案等案件,犯罪分子前后罪名也相同,均为盗窃罪。

三是再犯罪种类增多。如金平区检察院所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前罪共16种,后罪共22种,后罪种类明显增多。并且,后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加强,如潮阳区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中,与前罪相比,后罪出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猥亵儿童犯罪、污染环境犯罪、非法制造发票犯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犯罪、合同诈骗犯罪等类型案件。

二、反映出的问题

一是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困难。在现实中,群众普遍希望远离有前科的人,不愿与之一起工作,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存在无法迅速融入、就业困难等问题,依靠外出打工维持生计,有些人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为继,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刑罚矫正功能发挥不足。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不止一次前科,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科盗窃案中,陈某科已是第10次因盗窃被定罪处罚,可见对于部分犯罪分子而言,犯罪已成习惯,外部帮助、教育起到的作用有限。

三是刑满释放人员缺乏后续帮教。目前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负责,但工作人员人数有限,且缺乏正确的方式方法,帮教工作偏于形式化,甚至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助力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在监管场所开设技能课程,结合服刑人员个人特长,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一定就业、生存技能,为刑满释放后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做好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工作,避免其因生活困难实施再犯罪。

二是提升罪犯改造质量。提高监管改造力度,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引进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在改造过程中,根据服刑罪犯主观恶性大小,制定侧重点不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分类教育,避免和减少罪犯劳教人员在监管场所“交叉感染”,重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违法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格过程中的作用,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是做好继续帮教工作。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了解、犯罪预防机制,通过定期跟踪了解,适时提供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帮助,协同刑满释放人员家庭成员共同做好预防再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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