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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食品药品领域侵权问题分析

时间:2022-08-01 17:49:4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2019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共起诉食品药品犯罪30件56人,其中食品犯罪27件53人,药品犯罪3件3人。我市检察机关积极部署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以实实在在的检察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共发现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45件,办理公益诉讼诉前案件295件,提起诉讼7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共发现药品安全领域线索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案件主要包括药店、药企违规销售处方药、药品与食品混放以及违规宣传处方药三种类型。近期,市检察院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现将食品药品领域侵权问题的分析报告如下。

一、犯罪特点分析

一是从犯罪主体看,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多为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的人员,由于食品药品犯罪“技术含量”不高,而非法所得却十分可观,一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无视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在利益驱动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是从犯罪手段看,主要是制售伪劣的食品、药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潮阳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涛于2019年6月开始在龙湖区某水果批发市场内批发销售豆芽,2020年11月19日,因当时市场对豆芽需求量增多,为促使豆芽快速生长,林某涛在泡发豆芽时添加“无根水”,后进行销售400多斤,从中牟利200多元。经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该批豆芽不合格,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潮南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等七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胡某兵、毛某樑、蔡某英、施某华、马某枝等人先后向陈某或他人购买绿豆、黄豆、无根水等材料,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水,并将生产后的豆芽运载至峡山西沟市场、两英镇新圩市场等多地批发销售。经鉴定,售卖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均不符合要求、结果不合格。

三是利用网络、现代物流实现犯罪趋势明显。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龙某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被告人龙某良在广西北海市明珠路一造船厂经营水产品店,收购及销售象鼻蚌,将收购的象鼻蚌养殖在其经营水产品店,后部分添加氯霉素殖养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销售。公安机关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汕头市西港路46号物流卸货点进行检查,抽样被告人龙某良销售给麦某钦的活体象鼻蚌及饲养海水。经检验,样品中均检测出氯霉素。

二、反映的问题

一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作案方式隐蔽多样。生活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犯罪行为手段逐渐呈现方式多样、纷繁复杂、便捷隐蔽的特点,加之网购产业的迅速发展,网上交易因其交易量大、商品流通迅速、流通范围较广等特征,导致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更容易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案件查处存在一定困难。

二是涉案食品药品的专业认定难度较大。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相关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难,同时也面临着因专业性强,专业人才匮乏,涉案产品定性较难的问题,在办理此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往往需要依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三是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范围有待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退一赔十”的诉讼主张,只有全部支持或者全部驳回两种处理方式,裁处幅度不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在确定应当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惩处的基础上,对于仅是食品包装标识不规范等轻微瑕疵的经营者,“一刀切”地处以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效果。

三、对策建议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以七部委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为契机,严厉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

二是体现从严政策。坚持全链条打击犯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深挖犯罪,彻底铲除犯罪源头。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合理确定刑事打击范围,防止出现轻纵犯罪或打击过宽两种错误倾向。

三是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也可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协助提供专业意见,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平。

四是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既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履职,堵塞执法漏洞,形成打击合力,切断生产源头,把好第一道安全关,防止其通过各类途径流入市场,又推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特别是要强化平台监管责任,促进网络空间治理。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与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部门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加强释法说理、跟踪反馈,帮助、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协同推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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