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 法学研究

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电池领域生产、使用、回收等环节问题分析

时间:2022-06-16 16:35:3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市检察院研究室综合


2019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电池领域案件2件10人、起诉2件10人。现将该案件基本信息及问题分析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信息

许某源、许某宏污染环境案。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源为非法获利,未经相关行政许可,在其租赁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一工场内,以此为收集点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等废旧车用电池的收集、买卖,多次向刘某成、郑某明、詹某实、刘某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每吨人民币3700元至5700元不等价格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销售给广东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信丰市某合金厂,每吨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至150元不等。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源雇佣工人被告人许某宏在该收集点负责用铲车运载、装卸废旧电池。过程中,因部分废旧电池的铅酸溶液滴落于收集点的地面,被告人许某源、许某宏未经任何处理而将铅酸溶液直接用水冲洗并排放至下水道。

刘某军、章某玲、谢某湖、高某龙、罗某豪、孔某新、蒋某奎、詹某通污染环境罪案。自2017年开始,汕头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废旧机油瓶、废旧机油格、废旧电池),将危险废物按一般废品贩卖给没有回收资质的犯罪嫌疑人高某龙,担任总经理的刘某军和担任行政部经理的章某玲,在任职期间明知废旧机油瓶、废旧机油格、废旧电池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默许公司处理废品的方法,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高某龙收购后再将危险废物交给属下工人犯罪嫌疑人罗某豪、孔某新、沈某大(已释放)进行搬运、分类,将分类出来的危险废物废旧机油瓶转贩卖给犯罪嫌疑人蒋某奎,将危险废物废旧机油格、废旧电池转贩卖给犯罪嫌疑人詹某通。至案发,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贩卖危险废物11.1吨,贩卖危险废物非法所得均为公司所有。

二、问题分析

电池回收环节问题突出。经排查,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电池领域相关案件均涉及电池回收环节,即非法处置废旧电池案件,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军等8人污染环境一案中,犯罪行为人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旧电池,澄海区检察院办理许某源、许某宏污染环境一案中,犯罪行为人从事废旧车用电池的收集和买卖活动。

违法处置废旧电池易导致环境污染。如澄海区检察院办理许某源、许某宏污染环境一案中,被告人许某源和许某宏租赁工场作为收集点,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等废旧车用电池的收集、买卖活动,在装载过程中,部分废旧电池的铅酸溶液滴落于收集点的地面,两人未经任何处理便将铅酸溶液直接用水冲洗并排放至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