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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在校生涉“两卡”犯罪问题分析

时间:2022-06-16 16:35:0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市检察院研究室综合


2019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在校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件2人、起诉2件2人,即陈某杰、陈某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两人为同案犯,因陈某鑫为未成年人故另案处理)。现将该案件基本信息及问题分析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杰发现出租微信号可获利的广告消息,便伙同其弟弟陈某鑫使用各自的QQ号码添加上线“老板”(在逃)为好友,将自己及其他多人的微信号出租给“老板”,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其中,被告人陈某杰将本人及谭某锐、李某灿等人微信号共30个出租给“老板”;陈某鑫将本人及朱某豪、曾某等13个人的微信号出租给“老板”。

至2021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杰使用其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其妈妈杨某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等账号收取其与陈某鑫出租微信号的报酬共176842.99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杰出租自己及他人微信号非法获利金额共120858.99元,个人非法获利金额为48508.52元;陈某鑫出租自己及他人微信号非法获利金额共55984元,个人非法获利金额为23111.1元。

二、问题分析

利益驱使犯罪行为人自主发展下线。为非法牟利,被告人陈某杰及陈某鑫不仅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老板”,更是将自己的同学、朋友发展为下线,收集他人的微信号共计41个出租给“老板”用于实施诈骗犯罪,从中不当获利。

部分在校生对行为违法性认识不足。在本案中,除两名犯罪行为人外,还有41位同学将自己的微信号出借,说明部分在校生对一些非传统型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缺乏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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