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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问题分析的报告

时间:2022-05-27 14:57:5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市检察院研究室综合


2019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90件200人,其中2019年起诉1件3人,2020年起诉15 件85人,2021年至今起诉74件112人,案件量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通过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参与犯罪行为简单,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大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需先行支出投入,只需向上家提供技术支持或结算帮助即可获得非法利益,犯罪成本低,利润高,来钱快。犯罪嫌疑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为非法牟取利益出售、出租实名银行卡、手机电话卡、个人身份证等信息,极大地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了“便利”。如市检察院办理的付某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付某焘在陈某的招引下到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各开设了1张银行卡及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后付某焘将2张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陈某,后者用于网络违法犯罪,同年9月上旬,付某焘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将卡给他人使用,直至10月份才将银行卡取回。又比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李某杰明知同案人郑某骏(已判决)向其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即身份证照片、银行卡、银行U盾、手机号码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以本人身份证办理的8张银行卡、连同U盾、绑定的中国联通号码卡身份证照片,以每套银行卡“四件套”人民币50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郑某骏。再比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辛某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辛某杰因经济拮据,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将9张银行卡、1个U盾、2张手机号码卡出售给同案人(尚未查明)用于支付结算,多名受害人被骗将钱款转入辛某杰名下银行卡,总计283537.94元。

二、“批发出租”微信号,帮助不法分子牟取巨额利益。部分不法分子发展亲友为下线,收集他人微信号进行出租,多次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如澄海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陈某杰通过QQ贴吧发现出租微信号给他人获利的广告消息,为非法牟利,伙同其弟弟同案人陈某某使用各自的QQ号码添加上线“老板”的多个QQ为好友,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老板”,后又将自己的同学朋友发展为下线,收集他人的微信号出租给“老板”用于实施诈骗犯罪,从中不当获利。其中,被告人陈某杰将本人及谭某锐、李某灿等人微信号共30个出租给“老板”;同案人陈某某将本人及朱某豪、曾某等13个人的微信号出租给“老板”。至2021年3月2日,通过多个账号收取其与同案人陈某某出租微信号报酬的金额共176842.99元。

三、搭建通讯系统,成为不法分子进行其他犯罪行为的帮凶。面对电信诈骗、赌博等网络犯罪分子躲避监管等非法需求,具备专业技术的不法分子往往在收取丰厚酬劳后,向其提供软件开发、通讯系统搭建等技术服务,成为网络犯罪分子进行其他犯罪的帮凶。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吴某荣等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吴某荣招引多名同案人共同建立“络漫宝”通讯系统,将“络漫宝”软件、设备接入移动通信网络,供同案人“小弟弟”实施诈骗活动使用,以此从同案人“小弟弟”处获取报酬。同案人“小弟弟”则利用该通讯系统联系被害人,以帮助注销网络金融贷款平台帐号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美团”“支付宝”“360借条”“小米金融”等网贷平台上进行贷款,并将款项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四、贩卖对公银行账户,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除了依靠出借、售卖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个人支付工具获取非法利益外,部分不法分子通过贩卖对公银行账号,为不法犯罪提供帮助。如澄海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通过相互挂靠的方式,刘某伟与杨某慧分别在张某娟代开办“内蒙古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伟任法人代表和监事。为非法获利,刘某伟在光大银行开通对公银行账户,并将“内蒙古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公户银行卡(含密码)、手机卡、银行优盾等相关资料邮寄到杨某慧指定的人员阿彪。2021年3月22日上午,某玩具公司员工蔡某娟在工作时收到诈骗信息,向“内蒙古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公户转入115.6万元人民币,后发现被骗,遂向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报案。

五、“一对多”帮助模式,帮助提取网络诈骗赃款。除了通过出租银行卡及相应U盾给同一犯罪团伙外,部分不法分子将自己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及U盾出租给不同的犯罪团伙,以此获取高额利润。如澄海区检察院办理的方某元、施某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从2020年3月开始,方某元为非法获利,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及相对应的U盾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林啊晓”,后经施某平同意,将施某平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相对应的U盾、手机卡也出租给“林啊晓”。 2021年1月24日,方某元为非法获利,将其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龚某生,帮助龚某生收取、转移许某玲等人被网络诈骗的钱款,每提取现金一万元非法获得60元奖励。方某元提供其银行卡给“林啊晓”、龚某生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3543226.4元,施某平提供其银行卡给予“林啊晓”、龚某生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1303421.47元。

对此,汕头市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要注重考虑此类案件的罪与非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主要考虑行为和程度两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要严格把握主观明知,对于犯罪嫌疑人贩卖自己身份信息时的主观心态,应当从其主动供述与客观实施的行为两方面共同分析。即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主观上存在帮助的故意,或虽未与正犯进行通谋,但是客观上可以推定其主观应当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如行为人在卖卡后仍利用非法途径帮助支付结算卡内资金的,或因卖卡获取高额报酬的情形应当认定其主观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另外犯罪程度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仅偶然出售身份信息,且未收取高额报酬的情形,要审慎处理。二是要对犯罪数额的界定要加以区分。对于犯罪数额的界定与计算,应当以被认定查实、有完整证据支持的金额为准,根据此类银行卡流入金额大、流入流出快、汇款人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点,办案中应准确把握实际涉案流水的起算时间及累计金额,对于有争议部分应当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而予以扣除。三是针对此类案件跨地域、强隐蔽、难认定的“产业链条”,造成上游不法分子难以追查逮捕的特点,要重视与互联网企业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并督促互联网企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主动预防网络信息犯罪。四是加强法治教育及宣传力度。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活动,普及帮信罪相关法律知识,以覆盖广、样式多的宣传作品让广大群众直观了解帮信罪的危害,识破帮信罪活动的恶劣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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