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举办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开幕,本次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为了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口号。四十多年后的今天,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坚持以公益诉讼为抓手,为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努力着。
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各项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坚决打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攻坚战、持久战,亮出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组合拳”,守护碧水蓝天美丽家园。
小编精心挑选了两个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快来看看汕头检察如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吧!
案例一:莲花山农用地和地热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莲花山位于澄海区莲华镇碧砂村内,因山势雄莽奔放,五峰若莲,故名“莲花山”,其山明水秀,气候宜人,果木葱笼,素有“古嬴州东南之秀者”的美称,且具有丰富的地热温泉资源。但近十年来,部分村民承包莲花山的林地后自行或转租村外人非法开采地热温泉,违法建设温泉浴池、房屋等经营场地,导致大面积山体植被被破坏、大量地下水温泉资源流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
一、瞄准群众关心关切,聚焦治理失管难题
当获取莲花山地热资源被违法开采利用的线索后,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调取资料,并搜集群众对莲花山非法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和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信息,发现最早的举报投诉可追溯近十年前,莲花山违规违法开采地热、建造温泉浴池等现象已成“顽疾”。经实地调查,发现部分碧砂村村民以种植名义向村委会承包莲花山的林地后自行或者转租他人非法开采地热温泉,建设温泉浴池、房屋、大排档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私自休闲使用,导致大面积山体植被被破坏,大量地下温泉水资源流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开辟调查新思路,公开执法精准办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国家对包括地热资源在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本案涉案土地使用者均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就进行违法建设,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开采地热矿产资源,对土地及地质矿产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存在怠于履职的问题。
鉴于涉案山地面积较大,牵扯单位多,一些私人开发的温泉休闲场所投资较大,全面清除复绿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阻力巨大,市检察院成立保护莲花山生态环境资源专项办案组,召集相关行政机关一同到现场,进行公开监督,最大程度避免案外因素影响,提高收集证据的效率。在莲花山现场,要求碧砂村村干部当场提供涉案违法建设和非法开采地热资源所在地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并联系涉案土地使用者到场接受询问,同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询涉案土地使用性质并将该土地面积和用途予以书面回复。通过进行公开监督,确保案件认定事实的准确清晰,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同时以公开促公正,助力推动违法行为的全面整治,最大化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三、推动多方联合共管,保护资源守护青山
在充分掌握公益受损现状和程度等证据后,市检察院遂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听取相关部门的反馈及涉案村民、违法建设者的意见,注重协调各方关系并进行普法教育,形成一盘棋的整改氛围,为本案的办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大限度减少阻力。相关资源监管部门立即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处置澄海区莲华镇碧砂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小组;澄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澄海区莲华镇政府及时制定《澄海区莲华镇碧砂村莲花山温泉片区违法用地、非法开采地热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工作安排后,莲华镇政府联合各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清理,调用挖掘机、清运车辆、铲斗车等大型设备对涉案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和清理,同时对该片区全域进行巡查、排查,对排查出来的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行为逐一登记造册,全面进行整治,对已拆除的用地进行复绿,种植果树等常绿作物并落实管养。
为确保检察建议内容落到实处,市检察院进一步跟进监督,对涉莲花山案件开展“回头看”,莲花山违法建筑被清理拆除69处,违法打钻的温泉泉眼被填埋封堵35处,整个莲花山温泉片区违法建筑基本清理完毕,破坏莲花山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复绿工作也正逐步进行中,莲花山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保护。
【典型意义】
广东是温泉大省,拥有丰富的温泉资源,广东亦是全国温泉度假消费的第一大省。然而温泉资源又是有限的资源,对地热温泉资源的非法开采和不合理开发利用,会导致温泉资源的急剧减少,长期如此甚至会导致地热资源的枯竭。多年来,相关职能部门的失管导致莲花山地热资源不合理开发和浪费现象愈发严重。此次专项监督工作后,整个莲花山温泉片区的违法建筑被依法清理、违法打钻的温泉泉眼被填埋封堵。案件办理效果显著、深入人心,切实保护了莲花山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破解莲花山温泉片区多年治理难题,改善了周边群众的人居环境,实现保护国家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结合。
案例二:金某盛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金某盛、陈某聪、金某伟等人合伙在澄海区广益街道峰下社区南山脚北辅助灌渠东北侧开设电镀加工厂,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及排污资质的情况下,雇佣秦某磙、黄某严等人进行电镀加工,并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不做处理便直接排放。2020年4月2日,该工场被查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电镀工厂排水口提取水样进行检测,经检测证明,废水样品PH超标2.69个PH单位、总铬超标85.8倍、六价铬超标427倍、总镍超标63.0倍,严重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对水污染物排放值的要求。经专家咨询小组评估,被告人金某盛、金某伟、陈某聪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10463元。
【检察机关履职】
一、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4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金某盛等人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澄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1日澄海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诉讼,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刑事指控,认定被告金某盛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2021年2月23日,澄海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金某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书
澄海区检察院在对该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过程中发现公益受损的案件线索,遂决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20年7月10日,澄海区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在正义网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检察机关进一步收集完善侵权主体、非法排污量、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并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科学研究所成立专家咨询小组,对该案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2020年10月16日,澄海区检察院对金某盛等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金某盛等人承担110463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释法说理,经过大量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被告人金某盛等人均深刻认识到错误,自愿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11月18日,在澄海区法院的主持下,检察机关与金某盛等人就检察机关起诉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1月20日,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2020年12月23日,调解协议签订。目前,检察机关的诉求均已全部履行。
三、个案延伸,敏锐发现监管漏洞
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澄海区检察院发现涉案小电镀厂的用水来源于邻居林某高的工厂,邻居林某高在辅助灌渠旁私设抽水泵违法取水,然后通过管道供给自己工场以及金某盛等人的小电镀工场使用,并从中获利。在发现这个线索后,澄海区检察院迅速摸排辖区内发生的小电镀厂污染案件,发现小电镀厂私设抽水泵抽取地下水的非法行为较普遍,且非法取水行为均未获得取水许可,澄海区水务局对上述案件均未作处理,存在怠于监管的问题。
2020年10月30日,澄海区检察院向澄海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部门对该案非法取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持续有效的水监管制度,特别是电镀行业用水的监管,强化水资源的保护。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依法对林某高的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和补缴水资源费947.4元(均已执行完毕)。并加强水资源巡查监管,与市生态局澄海分局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非法小电镀污染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结合污染环境案件特点,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取证,通过鉴定意见解决专业性问题。将刑事打击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同时,将个案延伸,敏锐发现监管漏洞,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