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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汕头检察这个会议有点料

时间:2021-01-20 19:30:4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进一步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和国家扶贫办《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不断加大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大力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工作的融合,1月18日,市检察院与市扶贫办在市检察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联席会议。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畜牧医师苏培辉、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蔡少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和市扶贫办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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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大家对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深入交流,共同探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如何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并对下一步工作安排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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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贫困当事人救助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市扶贫办在扶贫工作中发现脱贫人口或边缘易致贫人口遭受不法侵害,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脱贫人口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在案件办结后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等书面通报市扶贫办,发现被救助人可能属于贫困户但未建档立卡的,及时向市扶贫办提出列入监测帮扶的书面建议,由市扶贫办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区县开展动态监测和帮扶。

二、建立联合回访工作机制。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脱贫人口,市检察院和市扶贫办应在救助程序结束后进行联合回访,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和被救助人生产生活状况,并掌握相关脱贫政策落实情况,对在政策范围内未落实的,帮助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进一步提升脱贫攻坚工作实效。对联合回访工作情况,市检察院和市扶贫办应建立回访工作台账,登记造册,详实记录。

三、建立多元化救助机制。市检察院和市扶贫办应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政策的衔接融合,针对被救助人的实际贫困情况,因人施策,制定不同的救助帮扶计划,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被救助人实现稳定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稳定脱贫的被救助人,应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四、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联络员机制。市检察院和市扶贫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扶贫工作的日常事务,加强工作联络,共享国家司法救助和扶贫工作信息,确保相关工作能够顺畅、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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