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执法为民,保证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澄海区院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会见案件有关人员的规定,《规定》要求:
一、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的,应事先报告科室领导,并由科室领导指定干警陪同会见。提审犯罪嫌疑人应在看守所进行,不得单人提审;会见其他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应在院内询问室进行,不得单人会见。同时,应填写《干警会见案件有关人员登记表》,存入案件内卷,存档备查。
二、严禁办案人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全体干警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自觉遵守检察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廉政勤政。对于秉公执法、事迹突出、群众好评、办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院将对有关人员和所在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四、院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对《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纪律条规的学习,加强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自觉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案,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抓好分管部门、本部门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依法从检、廉洁从检。
(根据澄海区院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