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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院与汕头市司法局会签意见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

时间:2020-09-07 18:58:3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近日,汕头市检察院、汕头市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共同凝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合力,助力推进法治政府、法治汕头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紧密衔接,就强化双方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会商研判、日常协作等工作作进一步细化,以提升监督质效。

一是确立会商机制。明确建立年度会商、定期会商(季度会商)、临时会商制度,通过会商会议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有关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我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共享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信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向检察机关共享行政执法平台信息。

三是强化情况通报机制。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将行政执法案件执行工作情况及时报同级检察院、司法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向法院提交和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3日内应抄送与法院对应的检察机关,并每半年向同级检察院、司法局通报一次本地区行政执法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整体情况。

四是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要立足工作重点,加强研判,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加强对市各执法部门、各区(县)执行《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执行情况列入全市法治工作考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精准报送相关情况、数据,对不执行、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依规处理。

五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加强宣传培训,充分理解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每一位执法人员都熟悉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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