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南区院注重从多渠道发现犯罪线索,近期成功监督了一宗该立案而公安机关未立案的案件。
年初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节目报道潮南区两英镇发生一宗因道路施工违反规章制度,对已开凿的井口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而导致一骑自行车经过的未成年人陈某摔到井内溺水死亡的悲剧,引起潮南区院领导的高度关注。即派员了解到:潮南区两英镇西陇至高堂峡英公路两旁的清障排污工程系潮阳区金浦梅花一施工队承包,由肖某某负责监督施工。2008年12月9日,肖某某及四名施工人员在两英镇崎沟村康氏制衣厂旁水沟上的水泥板凿开一长1.8米、宽1米的井口,但没有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当晚6时许,陈某骑自行车路过,摔倒在该井口内,致溺水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派员到现场勘查并由法医进行尸体检验,但没有立案。
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潮南区院认为该案存在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问题,遂向潮南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以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死者家属申请不追究责任方的刑事责任为由答复不立案。潮南区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性质属刑事案件,不属民事案件,不能通过民事调解而“私了”。且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依法向潮南公安分局发出《立案通知书》。潮南公安分局接到通知书后即予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