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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时间:2019-06-12 10:30:5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期,广东省检察院公布2018年度“广东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澄海区检察院办理的蔡某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入选。

一、案件事实

2014年2月底开始,蔡某加伙同同案人杜某丰(已判决)等五人合伙在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某村开设工场,每人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印制假冒“小熊猫”“玉溪”等香烟商标标识,雇佣“阿雄”“豪籽”(另案处理)二人当师傅,雇佣同案人陈某莲(已判决)在该制假窝点帮工,由“阿远”(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客户提供纸张、油墨,其他参股合作人员负责帮忙,工场印制假冒香烟商标后从中赚取加工费。自2014年3月中旬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蔡某加等人非法制造及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共497000个。2014年5月20日后,印刷工场搬到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另一工场处,雇佣同案人林某森(已判决)及“阿雄”二人当师傅,陈某莲继续在新工场帮忙,印制“天子”“中华”“黄山”“大重九”等品牌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14年6月4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与区烟草局等部门对上述两个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杜某丰、林某森、陈某莲、余某杰、林某鹏、黄某彬等六人,印刷机二台、晒版机、切线机、烘干机各一台,涉嫌假冒“天子”、“中华”、“黄山”、“大重九”等品牌注册香烟商标标识227102张共604135个。

二、诉讼过程

蔡某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于2014年6月5日立案侦查。2018年3月28日蔡某加被澄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澄海区检察院依法对蔡某加提起公诉。2018年8月1日,澄海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后蔡某加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指导意义

澄海区位于福建省诏安县与广东省的毗邻地带,而诏安县向来为卷烟制假销售严重区域,其制假违法犯罪行为对外辐射,易于异地转移而达到规避查处、转移生产销售的目的。本案的查处,充分反映澄海区部署打击卷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斩断制假黑手的强有力的行动举措。澄海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抽调精干检察官对该案审查,重点厘清该案各涉案人员的情节轻重、罪与非罪、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认定、有待完善的证据情况等问题,依法做到快捕快诉,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充分配合,有效形成打击合力,从而有效遏制澄海区制售假烟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该案查处时被抓获的余某杰虽在该制假工场工作,但日常工作为炒菜做饭,并未参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工作;林某鹏、黄某彬系案发当天由该制假工场雇佣而来修理印刷机器的人员,主观上不明知所修理的印刷机器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此外,修理地点并非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地点,所修理的印刷机也并非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特种机械。因此,澄海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杰、林某鹏、黄某彬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确保了该案的案件质量。

二是认真核实,确保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准确。澄海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该案过程时,根据案卷照片计算的“大重九”商标数量与公安机关认定的商标数量不一致,为确保所认定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准确,依法要求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提供所查扣的“大重九”商标标识,并与该局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该局称共查扣“大重九” 条盒纸7500张,故该局认定涉案“大重九”商标标识为7500个。但经澄海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查看,每张条盒纸上印有6个“大重九”商标标识,故应当认定查扣到的“大重九”商标标识为45000个,并非7500个。经沟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主动承认该局计算有误,并对澄海区检察院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钦佩。

  三是梳理尚需进一步完善的证据,确保该案诉得起、判得下。经审查,该案在审查逮捕期间存在诸多容易忽略的证据问题,主要包括:部分注册商标无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证书及声明材料、部分非法制造的国外香烟商标并未在我国境内予以注册、查扣的制假机械设备未能予以鉴定估价等。上述证据问题将会导致该案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及涉案金额的认定无充分确凿的依据,因此,澄海区检察院将上述问题一一列明,要求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确保该案诉得起、判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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