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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时间:2019-05-29 16:00:5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份开始,杜某未经广东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动漫公司)许可或授权,在其家中通过互联网向东莞市的彭某伟(另案处理)购买假冒某动漫公司注册商标的爆裂飞车系列、火力少年王系列、零速争霸系列玩具产品,后通过拼多多网店进行销售。2018年5月23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对杜某的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一批侵权玩具产品。截至2018年5月23日,杜某共销售假冒某动漫公司注册商标的爆裂飞车系列等玩具产品共人民币53640元;销售侵犯著作权的萌鸡小队系列玩具产品共人民币4130元;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共计货值147576元(注:物价部门估价为410440元)。

  二、诉讼经过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杜某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被澄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的主要争议是对涉案侵权产品货值计算问题,侦查机关对已销售侵权商品以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货值统计,对被查扣未销售部分的侵权商品则用物价部门的估价进行计算。

  澄海区检察院根据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对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货值进行计算,该部分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7576元,而非侦查机关认定的410440元。该认定得到澄海区法院的支持和采信,2018年10月30日,澄海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指导意义

  1.实践中,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的认定不一。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犯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澄海区检察院秉持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货值进行计算,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汕头市澄海区是全国闻名的“中国玩具礼品城”和“中国玩具礼品出口基地”。玩具创新产业是玩具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许多玩具企业在创新领域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而“造假困局”却深深地刺痛创新企业的心,打击创新积极性。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保护了玩具产业的创新权益,对制假售假的不法厂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助力打造玩具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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