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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试行民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

时间:2010-04-16 10:55:4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市检察院在审查一宗缠诉缠访20年的离婚析产纠纷申诉案件过程中,首次引入公开听证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媒体记者等进行公开听证。
    申诉人吴某玲1990年起诉与李某华离婚,终审判决将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套“三三四”房产判归李某华所有,申诉人不服,认为该判决违背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为原则的规定,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不断向各级各部门信访申诉。2006年12月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并无不当,理由是:该案争议房产系有限私有产权,1985年由男方单位以李某华名义向市统建无房户住房指挥部申请,购买时房价为8800多元,由政府出资30%,单位出资50%,个人出资20%。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判给申诉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李某华所有,由李某华付给申诉人购房款及生活安置补助款3000元,并提供一处由其承租的住所借给申诉人居住至再婚或另有居所时止,这一判决也与之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改房、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处理“三三四”房屋的审判指导意见吻合,不符合抗诉条件,遂于2007年8月作出了终止审查的决定。但申诉人仍不服,一直坚持申诉、信访。
    为切实履行民行检察工作服务人民、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市检察院于3月31日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行咨询员中的法学专家、资深律师以及市妇联、市信访局、汕头日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听证员,公开对该案进行听证,使案件审查公开化,处理透明化,操作阳光化。在充分听取案情介绍和申诉人的陈述后,听证员对申诉人申请抗诉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论证,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院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是正确的。听证员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申诉人进行公开说理,增强息诉说理的针对性,减缓申诉人的对立情绪。
    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听证制度是我市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机制、深化阳光检务的一大举措,既维护申诉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又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市检察院将不断完善和规范听证制度,加强对复杂疑难、重复申诉、息诉困难等案件的公开审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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