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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检察院落实四项措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1-01-05 10:28:2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下发《关于审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后,澄海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熟悉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并联系具体办案实际,认真研究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举措,明确在今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在讯问环节必须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落实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承办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在讯问前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讯问的时间、地点。
    二是监护人到达指定地点后,承办人员应严格审查其身份及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要求监护人在《告知书》上签字,《告知书》应存档备案。
    三是如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监护人需到场的,应将相关情况以公函的形式告知羁押部门。
    四是如出现无法通知监护人、经通知监护人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妨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情况,应报告科室领导,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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