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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巡视工作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0-05-28 09:59:0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加强对我市基层检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市检察院近日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提出,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检察院的决议、决策、指示和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细则》规定,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检查,其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遵守政治纪律、检察纪律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执行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情况;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情况;服务地方发展大局、落实执法为民的情况。 
   《细则》明确指出,市检察院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巡视组,负责履行规定的巡视职责。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听取被巡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汇报;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有关领导的意见;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实地考察或暗访,与被巡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其他干警个别谈话;对被巡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基层检察院的有关会议,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在巡视期间受理反映被巡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根据市检察院党组的授权,负责了解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书面报告,向市检察院党组或巡视工作联席会议汇报;经市检察院党组同意,巡视组应向被巡视基层检察院及当地党委反馈巡视情况及意见;督促检查巡视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 
   《细则》要求,巡视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和换届考察进行。对各基层检察院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安排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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