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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谈话制度

时间:2013-09-06 15:58:3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推进我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近日,市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汕头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谈话制度》。
        一、明确谈话职责。《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分工,明确市检察院检察长与本院党组成员、调研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高配为副处级的部门正职以及基层院检察长谈话;市检察院其他党组成员、调研员、检委会专职委员与分管部门正职领导谈话;部门正职领导与本部门工作人员谈话。
        二、明确谈话类型和方式。《制度》明确谈话分为了解谈话、任职谈话和提醒谈话三种类型。了解谈话是为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进行的谈话。任职谈话是对新任领导职务和新任检察官的同志任职前提出廉洁自律要求的谈话。提醒谈话是针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的谈话和廉政纪律教育。谈话前,应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被谈话人。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人谈话的形式,可在日常工作中进行,也可结合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进行。
        三、明确谈话原则和程序。《制度》要求谈话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不足,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有话讲在当面,在批评中求统一、求团结、求进步。《制度》规定市检察院党组成员、调研员、检委会专职委员与谈话对象进行任职谈话和提醒谈话时,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应派员参加并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政工部门存档。涉及要求谈话对象作出说明的问题和表态等内容的记录,由谈话对象本人核对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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