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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不保险 抗诉改判彰诚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某药店保险纠纷申诉案再审获改判

时间:2010-04-16 10:51:5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年来,市检察院严把民行抗诉案件质量关,增强抗诉文书说理性,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不断提高。近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市区某药店保险纠纷申诉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获改判,投保人最终依法获得保险赔偿金,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诚信。
    2007年4月12日凌晨,市区某药店遭抢,一伙歹徒撬开药店大门,控制住看店保安后将该药店价值近18万元的珍贵药材洗劫一空,该药店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报警登记表》上警情类别填写为“入屋抢劫”(该案尚未侦破)。因该药店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了“盗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虽然该药店在投保单上写的是“盗抢险”,但保险公司在总保险金额及总保险费和保险期限不变的情况下,将“盗抢险”打印成“盗窃险”,并约定所保标的必须有专人看管,因此,保险公司以抢劫不属“盗窃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该药店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却被二审法院驳回,该药店不服终审判决向市院申诉。
    市院民行科对该案高度重视,多次开会研讨,经审查认为在药店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药店向保险公司出具投保单,该投保单具有要约性质,保险公司收到药店的要约并收取药店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可药店提出的要约。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将“盗抢险”改为“盗窃险”,该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已达成的合同条款提出变更,在药店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未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有关险种的约定仍应以投保单的约定为准。且保险公司将“专人看管”作为承保条件,而发生盗窃事故时,如果有“专人看管”,则势必转化为抢劫,保险公司将拒赔;若没有“专人看管”则药店违约,保险公司亦将拒赔,即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隐藏免责条款而不作明确规定和声明的做法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应认定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对整肃和规范保险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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