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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法律监督职能 创新社区矫正管理——龙湖区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时间:2010-03-26 10:38:5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去年4月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龙湖区和澄海区率先试点进行。作为两个试点辖区之一的检察机关,龙湖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监督好、管理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矫正问题,作为创新社会管理手段的重要方面,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加强与区属各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市全面铺开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一、高度重视,落实措施
龙湖区检察院党组坚持把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及时成立组织机构,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根据《龙湖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试行)》,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中涉及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职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经验,区检察院监所部门正确处理好监管、矫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既保证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又保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该院还结合检察官下基层进社区和下巡下访活动,积极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宣传。院领导带领监所检察部门干警深入街道(镇)、社区第一线,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志愿者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协助指导各街道(镇)建设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有利时机,帮助各街道(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活动。
    二、加强协调,同步介入
龙湖区检察院不断提高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程序。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并联合下发了《龙湖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龙湖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文件,对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工作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龙湖区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与各相关部门交换信息,共同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措施,促进跨系统、跨部门之间的互动,切实形成社区矫正的整体合力。同时,该院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衔接,积极介入社区矫正的所有环节,逐个环节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及时解决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如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有的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对有关法律条文存在模糊认识,监所部门及时解答释疑,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公正、有效地开展。
    三、把握重点,依法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广、管理环节多、环境复杂,若出现脱节漏洞、监管不到位,都将会引发重新犯罪,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龙湖区检察院不断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强化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重点把好法律文书关、执行监督关、跟踪检查关、释放解除关,确保监管和矫正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同时,始终把防止脱管、漏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的矫正情况,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对罪犯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依托各街道(镇)检察联络员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置,确保矫正对象无一脱管、漏管。通过定期调查,查清并纠正历史遗留的监管不到位人员12名,有效促进监管工作的落实。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龙湖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重点解决因人户分离造成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归管问题,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罪犯档案资料71份,解答法律疑问4起,核查监管期限2宗,向异地执行机关移交监外执行罪犯有关档案22份。至2009年11月底,区公安机关向区司法行政部门移交监外执行罪犯46人,区检察院监所科均及时对移交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确保人档齐全、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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