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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两宗行政公益诉讼

时间:2017-02-10 17:08:1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我市检察机关又依法提起两宗行政公益诉讼。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因区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因龙湖区新溪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6年11月21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石光村石场向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提交《石光村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项目报告表》。2006年12月1日,潮阳区环保局审批同意该报告表,并明确要求做好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粉尘排放管理、“边开采边复绿”、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等工作,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按程序向该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石光村石场自2006年12月开始生产以来一直未向潮阳区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潮阳区环保局也一直未对该石场违法生产行为作出相应处罚。2016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潮阳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责令石光村石场停止生产,直至石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并依法处以罚款。其间,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虽然向石光村石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石光村石场目前仍在继续违法生产。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靠近村民居住区有多处生猪养殖场,占地100多亩基本农田。这些生猪养殖场均没有获得建设规划许可,未加装污水处理设施,多年来产生的生猪排泄物、养猪废水直接排放入附近沟渠或下水道,污水、粪便横流;使用橡胶垃圾作为燃料烹煮馊水,散发恶臭气味,污染空气,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和生态环境。2016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上述生猪养殖场治理整顿。但新溪镇政府没有切实履行职责,致公共卫生环境和生态环境继续受到污染,国土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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