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2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招为牟取非法利润,组织其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葵铿皮革皮草有限公司(香港)及同案单位惠来葵铿三厂、惠来葵铿公司、惠来达成公司、香港其仕公司共6家家族企业,指挥林某源、林某辉等9名被告人与同案人林某初、林某珍(均另案处理)分工合作,逃避海关监管,使用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31本来料加工贸易的生皮手册,通过1295份报关单,将205家国内客户在境外购买的水貂、狐狸、貉子、海狸、麝鼠、负鼠、郊狼等生皮皮草11215919张,以及其公司自行在境外购买后要加工成熟皮或服装在境内销售的水貂、狐狸等生皮皮草39558张伪报成加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并采取假出口、假结转的方式平衡上述保税手册进出口数据,同时制作虚假的仓库账册应付海关检查,共计偷逃国家应缴税额2018088347.41元。另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源伙同同案人黄某忠、王某高(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润,在明知申报的化工原料并非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来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原料的情况下,利用葵铿皮草二厂的来料加工手册伪报贸易性质、伪报品名包税走私进口化工原料,共偷逃税款4968316.13元。
2014年7月18日,汕头市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林某招犯罪集团定性起诉。2015年12月18日,汕头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源、郑某武、林某春、蔡某生、钟某昌等5名原审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