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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院起诉的“黑老大”林明光被执行死刑

时间:2009-11-11 16:38:1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11月5日上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汕头市检察院起诉的“黑老大”林明光进行宣判,判处罪犯林明光死刑,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林明光于1995年底开始,组织、纠集了以本人为首,以林明辉、杨良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金融凭证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1998年11月26日晚,林明光得知林明辉等人在汕头市某夜总会与刘舰等人因小事打架,遂多次寻找机会报复。当年12月1日凌晨,林明光等得知刘舰等人在龙湖村电影院附近打桌球的消息后,即授意杨良军等7人携带枪支、尖刀、防弹衣等作案工具,窜到龙湖村电影院附近将刘舰等人包围殴打,致刘舰死亡。2002年2月28日,林明光为逼讨赌债,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挟持,并持尖刀伤害致其重伤。林明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多次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7月对林明光一案,提起公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罪犯林明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成员也被依法判决。一审判决后,林明光不服,遂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决和复核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核准了省高院报请的将林明光执行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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