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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6.21”礐石大桥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6-07-01 16:13:44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6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提请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6.21”礐石大桥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陈航,经依法审查,6月29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陈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6月21日凌晨5时左右,该案犯罪嫌疑人陈航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返家,在自北向南行驶进入礐石大桥约200米处时,碰撞到正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执勤民警张海德,随后驾车逃逸,受害人张海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海德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陈航血液中也检测出含量为86mg/100ml的乙醇成分。据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陈航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将该案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认真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航违反交通道路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恶劣,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陈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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