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检院《关于研发部署电子卷宗系统工作的通知》和省检察院《广东省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系统部署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亲自部署下,积极与市公安局协调移送刑事案件电子卷宗有关工作,并于近日联合印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刑事案件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刑事执法监督管理,密切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交流共享。
一、明确电子卷宗制作移送的原则要求。通知指出,全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案卷材料,由公安机关负责制作电子卷宗;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卷材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制作电子卷宗。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除纸质案卷材料外,还应同时移送电子卷宗,即:将案卷材料扫描后存入电子存储介质,或刻录成光盘随案移送。
二、规范电子卷宗的移送范围及操作程序。通知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侦查形成的卷宗材料等,均须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应当遵循客观真实、规范高效、安全保密等原则,确保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内容、形式、顺序等保持一致,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制作电子卷宗应当由专门人员承担,并在安装有监控设施的场所进行。制作电子卷宗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依照《刑事案件电子卷宗制作规范》执行。三、强调配套建立电子卷宗联席会议制度。通知强调,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电子卷宗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检察院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与市公安局分管预审工作的局领导牵头组织,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电子卷宗制作、交接、使用等环节碰到的问题,理顺办案流程,严格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