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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典型案例之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时间:2023-04-24 17:27:3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基本案情

为非法牟取利益,詹某某在没有相关资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租赁厂房、购买灌装机和打码机等设备,并自2021年12月开始雇佣工人加工生产各种品牌化妆品。詹某某通过同案人陈某提供的原材料和订单要求,分别以人民币1.2元至6元不等的加工费用,生产加工“宝洁SK-Ⅱ”“WHOO后·天气丹”“LA MER”等六个品牌的产品,并将上述成品发货至陈某指定地点。2022年3月11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工厂并现场抓获詹某某,扣押假冒“宝洁SK-Ⅱ”面霜、“WHOO后·天气丹”化妆品、“LA MER”洗面奶等产品一批及相关设备。经鉴定,现场扣押的面霜、化妆品、洗面奶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总额超过1000万元。

2022年6月14日,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龙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8日,龙湖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5日,龙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适时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审阅案卷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对詹某某进行讯问,详细了解包括生产产品的时间、地点、品牌、类型、数量等细节内容,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并针对部分涉案侵权产品可能尚未生产等问题,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讯问工厂工人具体生产情况,及时固定完善相关证据。

二是打磨细节确保案件质量。根据詹某某所供述的工厂内部具体分工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开列侦查取证提纲,说明具体涉案金额、工厂内部分工对于同案人定罪量刑的重要性,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搜集相关证据,补充证人笔录及价格鉴定意见,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重要作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开列侦查提纲,注重证据的全面性,依法介入、引导取证,既要求侦查机关搜集有罪证据,也引导侦查机关搜集无罪或罪轻证据,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在做到有罪必究的同时做到罪当其罚,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二是充分释法说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教育,通过开展释法说理,增强法治教育的感染力,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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