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宣传

违法行为离远远,欢度佳节一年年(二)

时间:2023-01-20 15:31:3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对于很多人而言

春节是一年之中最放松的日子

在大家快乐过节的同时

汕头检察温馨提醒

娱乐有度,勿涉赌


亲友相聚为团圆 不应赌博来营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好好享受与亲人、朋友团聚的快乐时光,切记娱乐要有度,勿要惹“罪”上身。


网络赌博处处是骗局 莫把“陷阱”当“馅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网络赌博,作为危害网络环境的一种违法犯罪形式,手段隐蔽,形式多样,如利用网站或APP以直播方式进行线上赌博、通过赌球网站等以体育竞技结果进行外围赌博、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进行新型赌博等,极易让人沉迷其中无法自拔,请大家务必小心谨慎,自觉抵制网络赌博,共同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环境。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