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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汕头建设|追加指控,“自洗钱”也是犯罪!

时间:2021-12-01 15:34:26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金平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洁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该院在案件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线索并依法追加指控的第一宗“自洗钱”犯罪案件。

  金平区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朱某洁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朱某洁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数次通过其家人林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朱某洁行为可能涉嫌“自洗钱”。办案检察官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性,积极引导侦查、全面补充证据,一是围绕涉案微信账号日常使用情况等书面发函引导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排查林某某是否明知朱某洁贩毒或参与贩毒的事实,查明涉案微信支付账户系朱某洁日常用于店铺收款之用;二是主动履职,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购毒人员及林某某,核实朱某洁使用案涉微信账户收取毒资的动机和目的。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洁使用其家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行为,系混同资金的行为,本质属于掩饰、隐瞒贩毒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已涉嫌洗钱犯罪。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金平区检察院也加强与市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市院指导下,围绕“自洗钱”如何把握入罪标准、该案犯罪形态对“自洗钱”出罪、入罪的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本质意义等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进行深入论证,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接下来,我市检察机关将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学习研究,与公安、法院密切协作,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以检察担当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


  #检察官说法#什么是自洗钱?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追究范畴。所谓的“自洗钱”,就是自己犯罪所得自己“清洗”,切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上游犯罪(本犯)的联系,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性质,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司法机关在侦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案件时,应当同步侦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洗钱”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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