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汕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6条,内容主要包括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引领和总体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发挥检察建议积极作用、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支持和配合,探索跨区域协作、强化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建设等。《决定》的出台,拓展了汕头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空间,为推动汕头检察公益诉讼的更好开展,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能级提供了制度支撑。
《决定》明确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鼓励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探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明确我市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消费、金融安全等领域拓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决定》明确发挥检察建议积极作用。我市检察机关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必要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同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和成效评估。
《决定》提出探索跨区域协作。我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韩江、榕江、练江流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建立汕潮揭都市圈等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
《决定》提出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结果反馈、专业支持等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协调指导公证机构、律师协会等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决定》明确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协作。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审判机关应当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探索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和开展新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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