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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签定《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展讯问等工作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0-03-0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上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提讯、会见的相关文件要求,切实保障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安全,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近日,汕头市检察院联合汕头市公安局签订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展讯问等工作的暂行办法》,为检察办案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开展刑事办案工作,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展讯问等工作提供明确指引。

《办法》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展讯问、认罪认罚等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检察办案人员认为不宜远程视频提讯确需入所提讯的,应严格按照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

《办法》强调,检察办案人员远程视频提讯应填写《远程视频提讯申请表》,提前向看守所预约视频提讯时间。对需要提讯的案件建立“一案一档、一人一夹”,将需要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的文书、材料等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消毒后封装,由专人提前统一送交看守所,并在提讯结束后统一带回交检察办案人员。

《办法》要求,看守所应安排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提讯工作。接到远程视频提讯申请后,及时安排远程视频提讯时间,讯问开始前做好提讯相关准备工作,讯问结束后将相关文书、材料交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并封装,交检察人员带回。

《办法》进一步规定,参与远程视频提讯的检察人员、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公开讨论案情,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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