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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检察院与潮阳区看守所联合出台工作方案,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19-12-06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该制度的适用率,近日,潮阳区检察院与潮阳区看守所联合制定印发《关于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要求,驻看守所检察室干警与看守所民警要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学习和交流,通过向在押人员发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引手册》,张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海报,利用看守所广播、电视等多媒体,向在押人员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在押人员谈话的必谈内容,及时解答在押人员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疑惑,加强对在押人员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方案》规定,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应对有意愿认罪认罚的在押人员及时做好信息收集,并第一时间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方案》还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方面作出具体安排,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要为该类案件办理提供支持和保障,潮阳区看守所开通认罪认罚讯问工作绿色通道,为讯问工作提供场地便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人权保障。阶段来,潮阳区检察院不断创新机制,依法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115件134人。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的同时,强化人权保障,减少矛盾对抗,为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相关链接: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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