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再次来到澄海区某观护帮教基地,走访观护帮教未成年人黄某,对其帮教情况予以考察,并进行节前预防教育。
黄某是市检察院未检科作出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安排到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进行帮教的观护对象。自去年10月以来,黄某已在观护帮教基地边工作边接受帮教三个多月,在此期间,市检察院未检科联合澄海区检察院未检办成立的帮教小组多次到基地对其进行关心、考察、帮教。考虑到黄某是外地户籍人员,父母都不在本地,在新春来临之际,市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再次来到基地对其进行考察,开展节前警示预防教育,并送上新春祝福。黄某案承办人详细了解了黄某近阶段来的表现情况,听取接收黄某进行观护帮教的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并对黄某进行思想开导,勉励其树立信心,以积极的心态顺利跨过余下的考验期并走好今后的人生路。黄某对检察官叔叔阿姨们的关心表示感谢,并保证在考验期间会好好表现,以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律科普: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273条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在考验期满后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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