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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儿拒不认罪,严惩!——澄海区一外来务工人员猥亵儿童犯罪经抗诉被加重刑罚
时间:2017-02-28
  近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支持澄海区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黄某陈猥亵儿童一案成功获得改判,犯猥亵儿童罪的被告人黄某陈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加重刑期一年。该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处,加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监督取得良好成效。
  被告人黄某陈系澄海区澄华街道某加工厂外来务工人员,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期间两次对工友李某在厂内玩耍的不满十周岁的女儿实施了猥亵行为。2016年5月13日,澄海区检察院依法以黄某陈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澄海区法院提起公诉,澄海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澄海区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属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市检察院未检科承办人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多次核看了审讯录像,提审了原审被告人、复核了有关证据,并与澄海区检察院承办人交流、探讨案件有关证据情况,并在科里讨论研究了支持抗诉的理由与依据。经查,市检察院未检科认为,猥亵儿童犯罪严重残害儿童身心健康,影响恶劣,不仅体现在伤害行为时,甚至可能对儿童未来健康成长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本案中,黄某陈对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两次实施性质恶劣的猥亵行为,致被害人的阴部出现红肿的伤情,且产生“急性应激障碍”,心理严重受创,对被害人的身体、精神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后果严重。而且黄某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在一审庭审时翻供否认罪行,并对被害人的父母恶语相向,是对被害方的再度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要求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原判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幅度内,并不属于量刑畸轻,但结合案情未能充分体现上述严惩的精神,属于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当支持抗诉。
  2017年2月14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某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判罚,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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