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细化措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16-1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部署,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加快振兴发展、建设创新型特区和粤东中心城市,近日,市检察院制定《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措施要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惩防结合,保障权益,助力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一是严厉打击涉非公有制企业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聚众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依法惩治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二是助力非公有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加重视对非公有制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创新收益以及创新环境的保障和维护。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研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类案监督、集中办理机制。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三是更加注重惩防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依法打击、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者索贿、受贿的犯罪,以及造成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困难的渎职犯罪,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及时梳理非公有制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收集研判工作,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不断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对反腐倡廉的信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强化监督,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一是加强诉讼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围绕执法司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二是严查涉企执法司法职务犯罪。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执法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背后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等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三是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走进百家企业,服务非公经济”主题活动,结合办案深化预防教育和法治宣传,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强化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在商会、行业协会、工业园区设立检察联络站点,为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控告申诉举报、法律咨询和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严格界限,讲究方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稳定发展。一是注意“七个严格区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慎重妥善处理,加强调查研究,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二是坚持“三个慎重”,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务犯罪线索初查、侦查及普通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查取证等活动,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若不属必须立即查处的案件,在选择办案时机时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键骨干或者依法实施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犯罪,对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停产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社会稳定,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因涉案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作,需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亲自出面的,在关键证据已经固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同时注意采取保密措施。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全国、全省知名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确需对外报道的,应当层报省检察院审核,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严格保守办案中知悉的涉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发表有损涉案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三是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初查或者立案侦查查明属于错告、诬告的,以及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主动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办理,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司法,紧密协作,构建护航非公经济长效机制。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对知法犯法、违反办案纪律,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检察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联系,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开展联合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共同对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在检察机关、工商联的内部杂志和新媒体开设“检企连线”栏目,及时反映非公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注重从非公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非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全市两级检察院党组切实把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督导检查、分类指导。注重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各基层院、市院各业务部门每年6月、12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事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同时加强对涉企案件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应对,始终掌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