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成功办理海关总署一级挂牌督办的“3.28”特大成品油走私案
时间:2016-07-18
为遏制近年来我市成品油走私犯罪的猖獗势头,市检察院与海关、法院等部门紧密联系,坚决打击走私成品油犯罪,成功办理了多起成品油走私案。近日,汕头海关缉私局专门发函给市检察院,对市检察院办理的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的“3.28”特大成品油走私案表示感谢。
2014年3月28日,汕头海关缉私局在惠州市三门岛附近海域查获涉嫌参与走私“汇航6”号油船,当场查获柴油880.255吨,抓获杨清元等11名船员。同年4月15日,海关总署缉私局将该案列为一级挂牌督办案件。该案系全国海关查获的通过伪造水路运单、骗取海事签证等方式,以虚假内贸掩盖走私行为这一新型走私手法的首宗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走私17个航次,案值1.28亿元,偷逃税额3313.99万元。嫌疑人对整个犯罪流程精心设计,给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2014年6月25日,汕头海关缉私局将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坚持严格证据标准,加班加点认真审查案卷、审慎研判证据,多次与缉私部门办案人员联系沟通,有效引导侦查,构建、完善证据体系,后依法对17个航次的走私行为全部予以认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与起诉认定一致。
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针对案件的特殊性,改变传统案件审查模式,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起诉,有力震慑了走私犯罪分子,同时为类案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加强沟通协调联系,发挥公诉引导侦查作用。该案的难点在于17次走私航次仅有最后一航次当场缴获成品油实物。在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无成品油实物等实物证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对现有证据固定以形成证据体系,是认定前16次航次走私犯罪的重点。承办人在认真审查案卷、正确研判证据的基础上,积极与缉私部门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案情,严格按照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对缉私部门补充侦查方向提出合理化建议,从取证方向、证据质量要求和构建证据体系等方面充分引导补充侦查工作,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完善证据体系,确保了该案的正确起诉。
二、转变证据审查方式,构建科学全面证据体系。为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环节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裁判的要求为标准,承办人坚决将对“在卷证据”审查范围扩大到“在案证据”审查,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在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要求缉私部门对相关书证材料、证人证言进一步核查甄别,依法规范固定证据;充分发挥现场勘验检查在证据体系中与言词证据的互相印证作用,力求构建科学、全面、客观的证据体系,确保进入审判环节的证据质量,杜绝“带病”起诉。
三、打破举证模式常规,运用多媒体全方位示证。由于该案涉及走私航次数量多、走私油品数量大、涉案人员人数众多且地位作用各有不同,在法庭调查环节,承办人打破常规的宣读举证模式,运用PPT形式对出示的证据进一步分析说明,通过对繁复的证据内容进行体系化、重点化归整,客观、清晰展示证据,厘清了每一个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这种运用多媒体全方位出示证据的创新方式,提高了庭审的效率,促进了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得到了法官、律师和旁听人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