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检察机关创新完善四项机制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时间:2015-11-10
修改后刑诉法、刑诉规则正式实施后,我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积极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共对367名犯罪嫌疑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机关依据检察建议对282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采纳率为76.84%。
一、完善信息公开告知机制。将修改后刑诉法中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和市检察院制定的《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试行)》等制度规定编印下发各基层院及市院各部门,并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将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部门、申请内容、诉讼阶段权利等事项纳入告知书,发放给被刑拘或逮捕的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以群众接待窗口、驻所检察室及检察官“五进”、“举报宣传日”等活动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宣传工作。
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对具备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经审查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真做好释法说理与法治宣教工作,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争取被害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解,并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刑事和解,消除抵触情绪,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三、完善各部门配合保障机制。侦监部门主动加强同监所、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案件动态和诉讼进展情况。除需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情形外,适当关注信用卡诈骗、故意伤害(轻伤)、未成年人犯罪、开设赌场等案件,对在押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及时掌握因事实、证据变化可能改变羁押措施的案件和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羁押案件的审查,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澄海区检察院办理的潘某兴涉嫌开设赌场案,该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潘某兴患有严重疾病,不再适合羁押,遂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公安机关采纳建议,为犯罪嫌疑人潘某兴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四、完善全面审查机制。将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妇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审查的重点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情况进行考察,综合考虑分析得出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结论。如潮南区检察院办理的吕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该院依据吕某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考虑到吕某为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吕某患有肝炎等疾病,遂向侦查机关及时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侦查机关据此适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