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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加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时间:2014-10-14
    2013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共办理了278宗捕后羁押必要性案件,侦查机关根据市检察院发出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变更强制措施212宗,占比76.26%,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出台机制,细化程序,明确职责权限。制定出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试行)》,详细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的案件种类、适用条件、监督纠正程序及责任处理等内容。明确规定对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及其他轻刑犯罪案件批捕后,犯罪嫌疑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积极还款或者不需羁押的其他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函》,要求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不函复,也不说明继续羁押理由,或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不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函》;侦查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同时,视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渎职的,移交反渎部门查处。
    二、宽严相济,保障人权,敦促变更措施。在严格依法审查案件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对轻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和依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其已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或者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较轻的,则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谨慎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如市院在今年3月份办理李某枝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枝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书》指出其父已逝,其母年过80,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顾,因而向市院申请取保候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枝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应处法定刑为3年以下,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小,市院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建议在本案证据固定后,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枝依法取保,得到侦查机关的采纳。
    三、长效沟通,动态追踪,确保审查实效。两级院侦监部门与侦查机关建立了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要求检察干警对每一起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都要与侦查人员就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证据固定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尽可能对案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夯实案件处理依据。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但在审查逮捕期间双方没有达成和解而作出逮捕决定的轻型案件,侦监部门均对其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及时向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了解逮捕后案件的进展情况,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变化和状态,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适时发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确保跟踪监督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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